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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草案修正介紹


修正:飼主責任之寵物食物、飲水、籠子、繩鍊等相關規定!(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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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SPCA經過這麼多年的調查經驗發現,台灣八成的虐待案件並非實際的虐打虐殺,而是以飼主/管領人不當飼養的案件為主(如未提供水食、安全遮蔽所、籠子過小、未給必要之醫療、長期將動物關籠/綁繩、未提供運動,未給予基本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

由於目前動物保護法第五條針對飼主責任之定義過於簡短及粗略,目前若遇到不當飼養的案件,主管機關除了花時間長期勸導,始終無法採用更有效的方法去規範飼主,導致常常出現"動物受苦、飼主無責"的情況,因此,本協會此期的動保法修法草案中的重點之一即為不當飼養的相關條文!


條文內容:
(1)食物必須:適當、乾淨且無害。
(參考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第八條,所有動物均須經常獲供應充足的潔淨清水。 ) 
(2)飲水必須:24小時充足、乾淨。
動物無法說話,無法告訴別人自己有多渴,在天氣過熱或動物較虛弱的時候,往往導致動物中暑後才知道提供充分乾淨飲水的重要!沒有人喜歡喝有青苔碗的髒水,動物也是,提供乾淨且充足的飲水是一位飼主最最基本的責任!
(參考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第八條,所有動物均須經常獲供應充足的潔淨清水。 )


(3)生活環境必須: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且適量之遮蔽、照明、溫度。
目前動保法只規定飼主應提供"安全遮蔽所",卻忘了明確的寫出何謂"安全",針對將寵物長期飼養在屋外的飼主,遮風避雨是最基本的要求,一個適合寵物生活一輩子的遮蔽所也應有安全、乾淨、良好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等功能。
(參考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所有被關禁的動物均須獲提供足夠遮蓋,以免受日曬或雨淋。所有禁閉動物的處所,均須保持清潔並有適當照明、通風、排水及良好維修。)


(4)籠子必須:大於寵物身形尺寸,並適時提供充足的籠外活動。 

目前動保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的”充足之活動空間”定義不清,導致動保員至現場勘查時無比較標準,本協會認為籠子的大小及鏈子的長度應明定標準。 
籠子:動物置於籠內時,動物身體的最前端至最尾端皆不可碰觸籠子,動物可在籠內自由轉身、坐下、躺平、伸展,並且不會碰觸到籠內其他動物,高度必須高於動物站立時的最高高度,相隔的籠子必須保持適當距離。 
鏈長:鏈長應為動物總身長(從鼻頭至尾巴的尾端)的三倍長。 

至於不可超過法定時數將寵物關籠,搭配臺灣國人工作時數較長等因素,建議寵物關籠及鍊住總時數不可超過12小時,在許多國家以及許多州都已經明文立法規範關輪或鍊住的情形,例如Texas州規定在一天當中不可超過3小時、California州禁止臨時以外的關籠、Connecticut州禁止不合理的關籠、Nevada州規定一天當中不可超過14小時、瑞典禁止因關籠或鍊住而造成動物的疼痛等。

(5)繩鍊必須:長於寵物身形。
台灣”看門狗”的問題逐漸引起大眾的關注,顧工廠及顧店面的看門狗終其一生被鐵鍊綁在狹窄的地方,無法跟其他動物互動、無社會化、無飼主的關愛陪伴並度過悲慘的一生而死去。
國際科學研究報導指出長期被綁住/關住的狗更容易產生侵略性的舉動,是由於長期居住於固定區域而加深牠們保護該地盤的地盤攻擊性,研究也指出飼主常說”因為狗會咬人,會攻擊人,所以我才把牠綁著”是錯誤的觀念。
狗並非天生會攻擊人,通常是飼主的行為所造成,例如:長期將狗綁住/關籠而導致所飼養之寵物無法反抗其他人/動物的攻擊,造成寵物更侵略的個性,而將狗綁住或關在外面,飼主也未盡到保護寵物避免遭受他人之侵害的責任,飼主的耐心陪伴及關愛可以降低狗狗的攻擊行為,長時間無法與其他人/動物互動(無法社會化)的狗,只會出現越來越糟的行為,精神上長期被關籠/鍊住的狗容易出現精神懶散、精神渙散、活動力降低、與現實脫離、憂鬱症和精神壓力導致的焦慮行為(如持續舔毛至皮膚紅腫脫毛、肌肉萎縮、脊椎彎曲、來回踱步等)等副作用,我們了解相較於其他歐美國家,台灣民眾工作時數較長,因此,本協會強烈建議”寵物關籠及鍊住的每天總時數不可超過12小時",鏈子的長度應為動物總身長(從身體最前端至尾巴的尾端)的三倍長。

(參考 Deleware <Dog Laws> 第904條,Use of tethers:If dog houses with tethers are used as primary enclosures for dogs kept outdoors, the tethers shall be attached so that the dog cannot become entangled with other objects or come into physical contact with other dogs in the housing facility, and so the dog can roam to the full range of the tether. The tether shall be of a type commonly used for the size dog involved, made of material not normally susceptible to being severed by the dog through chewing or otherwise, and shall be attached to the dog by means of a well-fitted collar that will not cause trauma or injury to the dog. The tether shall be a minimum of 10 feet in length and allow the dog convenient access to the dog house and to food and water containers.
及參考 Maryland<Cruelty Consolidated Cruelty Statutes>第10-623條(a)(1) In this section the following words have the meanings indicated.
(2) "Collar" means a device constructed of nylon, leather, or similar material specifically designed to be used around the neck of a dog.
(3) "Restraint" means a chain, rope, tether, leash, cable, or other device that attaches a dog to a stationary object or trolley system.
(b) A person may not leave a dog outside and unattended by use of a restraint:
(1) that unreasonably limits the movement of the dog;
(2) that uses a collar that:
(i) is made primarily of metal; or
(ii) is not at least as large as the circumference of the dog's neck plus 1 inch;
(3) that restricts the access of the dog to suitable and sufficient clean water or appropriate shelter;
(4) in unsafe or unsanitary conditions; or
(5) that causes injury to the dog.
(c) A person who violates this section is guilty of a misdemeanor and on conviction is subject to imprisonment not exceeding 90 days or a fine not exceeding $1,000 or both.


(6) 項圈必須:安全舒適及透氣,並保持適當鬆緊度,除有特殊緊急必要,應適時提供充足之戶外運動時間。


(7) 天災期間必須:將寵物移置安全處,於危難時刻給予其逃生權利。
考量台灣的地質及氣候型態,常有地震、颱風、土石流的情況發生,在天災發生時,若狗狗被鏈住或關籠的話,在必須緊急逃難的當下,飼主若無法將動物安置於屋內或安全遮蔽處,則應該將寵物的繩鍊解開、或是打開籠子,讓寵物得以逃生,而不應該繼續將寵物鍊在原處、或關在籠內,使寵物完全喪失了活命的機會。

(8) 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應供其呼吸。
台灣夏季溫度可高達38、39度C,飼主常常疏忽而造成寵物意外死亡,動保法應增設此條文,嚴格禁止將寵物留置車內易發生意外致死的情形,並應打開車窗,提供寵物通風、順暢呼吸之足夠空隙,為防止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9) 寵物除了節育目的外,不得為了非必要或非醫療目的而替其作手術。
以往,剪尾剪耳是由於打獵傳統及非法鬥犬活動的關係,但目前台灣繁殖場中所剪尾的品種皆不是為打獵之目的而剪尾,若只是維持一般民眾對於該品種外觀上的期待而進行去除動物賴以生存的身體器官,應被法律所禁止,而剪耳的特徵是國際上對於疑似進行非法鬥犬活動的重要調查指標之一。
現下頻傳有飼主非基於節育之目的,動輒為寵物施以割聲帶,聲帶、尾巴、耳朵、爪子都具有"表達情緒及溝通”之功能,使人類能藉由動物的肢體語言而了解動物的情緒,動物也依賴這些器官與其他動物溝通,去除這些器官更意味著無法得知動物的情緒表達,而造成更多民眾被咬傷等衝突、虐待案件發生,同時也帶給動物無限的痛苦,直接造成動物焦慮沮喪或促發暴力攻擊,雙雙導致人畜間之不安與恐懼。
是故,參酌德國、芬蘭及瑞典等國簽署之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t Animals : Statute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法案,為維護寵物生存權,避免其遭非必要之手術,例如割聲帶、剪尾、剪耳、去爪、去牙、及各式整形等外科手術,嚴禁飼主將寵物施以節育以外之非必要醫療手術,以避免動物之身心受殘並降低人畜間之衝突與不信任。



新增: 針對未提供動物基本照顧之罰鍰規定!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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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未給予水和食物、未給予安全遮蔽處、未給予醫療等基本照顧的情形,在世界各國都是有罰鍰的。但在台灣,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未提供動物基本照顧),卻沒有任何罰鍰,除非導致動物有生命危險,但這過程中往往長期讓動物遭受痛苦折磨。

遇到不當飼養案件卻又不至虐待之程度時,主管機關普遍來說一開始會採取勸導飼主的作法,導致人員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必須花費更多時間在拜訪單一案件;如果飼主持續不改善,動保員只能選擇沒入動物,但因為不想增加收容所的數量,以及擔憂必須承擔動物有可能被安樂死的壓力下,基本上若動物無生命危險的話,主管機關並不會沒入動物,而不沒入的後果就是讓動物的身心靈持續受到痛苦折磨。


當法律只有勸導及沒入的兩種處罰方式時,不但政府必須為了不良飼主而花費更多的金錢、人力、增加公立收容所負擔,更讓在政府第一線保護動物的動保員無力可施。不但沒有從根本教育民眾,更使飼主將飼主責任完全推給政府承擔,而不需要負擔任何法律責任,更讓人力已經明顯不足的主管機關更是沒有時間和資源來負荷全台各地龐大的不當飼養案件量。

若一條法律沒有罰則,就表示動保法中提倡飼主責任的第五條只是「說說」而已。 沒有法律來保障動物的最基本生活福利,將讓台灣有更多的動物不當飼養,虐待案件的發生。因此,我們強烈認為針對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的情形必須要有相關罰鍰的條文,盡快通過並執行才能落實全面性的動物保護政策。

*許多國家均針對「未提供基本照顧」有制定罰則,例如香港的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Ordinance Cap 169 規定可處罰款港幣200000元及監禁3年;美國Colorado則規定最高可處罰款美金5000元及至少90天監禁或最高18個月之居家監禁;美國Washington最高罰款美金1000元最高90天監禁;瑞典規定最高可處2年監禁;英國規定最高可處51週監禁;新加坡規定最高可處新幣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修正:中央主管機關應公開動物福利指標及各季公告動物保護執行成果!(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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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動物保護法中只有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要定期召開會議研擬動物保護政策、及檢討本法執行之相關事宜,但並未針對不同物種之動物擬訂個別的動物福利標準,導致許多動物的福利無法被保障。同時,各機關執行動物保護法的成果也沒有公告讓全國民眾了解各縣市執行機關的動物保護成果。

為了保障人民對於政府施政有知的權利,增加大家對動物保護事務的瞭解、信賴,也讓民眾可以監督主管機關,本協會認為中央主管機關必須要制定出不同物種的動物福利指標以落實動物保護政策,而且各個機關執行動物保護的成果,都必須要每季公告讓全國民眾周知!









新增: "展示動物" 之定義及相關規範! (合併為“展演動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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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快速興起休閒農、牧場、觀光風景區與民宿等商業活動,以提供動物給人拍照、觸摸、餵食、釣撈或展示;眾多的觀光農、牧場、民宿、私人動物樂園、寵物展等業者亦皆以新奇動物,如草泥馬、鸚鵡、馬等其他動物用以展示拍照、觸摸、餵食等噱頭來吸引客人。

越來越多觀光農牧場虐待動物的案件層出不窮,如台中天馬牧場、新北市草泥馬咖啡廳等,正是因為無任何展示動物的相關規範可管。

因此本協會認為為了保護這些展示動物的福利,政府必須有清楚的法源依據遵從!


主要訴求有:
(1)新增明訂
展示動物之定義。

(2)新增規範經營展示動物業之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亦新增違反該條之罰則。


**本協會原先提出之草案用詞為「展演動物」(展示及表演),然立法院會討論後認為表演動物是訓練動物進行非本能之行為,與展示動物的行為相較下,有法律上的深淺度之分。故本協會已提出將「展演動物」修改為「展示動物」及「表演動物」分別以詳細規範。**




新增: "表演動物" 之定義及相關規範! (合併為“展演動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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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戲團(台灣較少)、觀光樂園、電影、廣告行銷等,業者常常為以娛樂或吸引消費者為目的,在營業場所或廣告中訓練動物表演或騎乘來吸引注意。但往往訓練動物表演或與人互動都違反了牠們的本能,在日復一日訓練、表演之下,對動物的身心靈也都造成極大的傷害,與人類過度接近,也常讓動物染上疾病,當動物無法再表演後,表演動物們的老年安養也完全沒有受到臺灣法律所保障!

為了真正落實保護動物政策,政府必須有清楚的法源依據來保護這些表演動物。條文主要訴求有:


(1)新增明訂表演動物及相關定義。
如利用動物及訓練動物表演以供大眾娛樂之行為及業者,如馬戲團,私人動物園、休閒農牧場、觀光樂園等,均能受本法規範。

(2)新增明訂經營表演動物業之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及相關罰則。


**本協會原先提出之草案用詞為「展演動物」(展示及表演),然立法院會討論後認為表演動物是訓練動物進行非本能之行為,與展示動物的行為相較下,有法律上的深淺度之分。故本協會已提出將「展演動物」修改為「展示動物」及,「表演動物」分別以詳細規範。**



新增: 勞役動物之定義及福利規定!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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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動物保護法的適用範圍包含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但法規只針對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有特別規定。

國內公部門執行勤務時,例如海關檢疫、毒品查緝、打擊犯罪、災難搜救等,往往需要仰賴嗅覺、聽覺或其他感官比人類靈敏的動物協助,才能順利完成任務,這些動物為了保護台灣人民的安全,往往自幼便接受許多訓練,工作時更常常需要出生入死。雖然這些執行公務的狗狗們奉獻了牠們的一生來保護台灣民眾,但在現行動物保護法規中,關於牠們的工時、除役後終老送養的方式等相關福利制度都沒有任何規範.

以下以目前台灣執行勤務狗狗的工作及數量為舉例:
(1)檢疫犬:目前全台共有39組檢疫犬組,負責協助檢疫人員執行檢疫把關任務,每日值勤,並且需要配合機動性支援執勤或加強訓練工作。。
(2)緝毒犬:台灣目前海關現役緝毒犬共有30隻,培訓中心現在也有4隻緝毒犬在培訓。緝毒犬在牠們2個月大至1歲前,需要進行適當之養成訓練,等到1歲回培訓中心後,開始接受緝毒犬訓練。
(3)軍犬:目前我國憲兵軍犬組共有19隻德國狼犬,被訓練能在第一時間發現含有爆裂物的危險物品,以確保警衛對象安全;或依照緊急狀況執行反恐、緝毒、救難維生及協警等相關任務。
(4)警犬: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在今年正式成立了「新北警犬隊」,目前警犬有12隻,成立不到1年時間,就在103年5月5日的查緝槍毒案立下大功。


**此外,本協會原先提出的版本是幫「所有的」勞役動物爭取福利,然經立法院修改後,通過的法案卻只限定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軍犬。雖不完美,但與目前的動保法比較已有進一大步,而本協會法律部門也會持續努力!**

檢疫犬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緝毒犬資料來源:海關緝毒犬專區
軍犬資料來源:後備憲兵論壇

台內社字: 1000016341 勸募字號: 衛部救字第 1071360277號 電話: +886-2-2738-2130, +886-2-2738-2131  傳真: +886-2-2738-2132  Email: spca@spc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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