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享新聞》海巡署於6/11日執行勤務時,在「東發昇」號上查獲遭支解的鯊魚鰭,據報導指出,過程中船長原本矢口否認,直到發現無法再掩蓋違法事實才坦承其將割掉魚鰭後,已將鯊魚軀體丟回海中。 【TSPCA呼籲,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請拒絕食用或購買魚翅相關產品!】 ◎殘忍的事實: 鯊魚身上有胸鰭、背鰭、腹鰭與尾鰭等,用以提供浮力、維持平衡、游泳前進。而因為魚翅價格較高,漁業者為了節省船上空間並帶回更多的魚翅,他們會殘忍的割下2%價值昂貴的魚鰭,然後將98%的魚身丟會海裡。當鯊魚沒有了 “翅膀” 牠們就無法游動與呼吸,並會死於一個非常痛苦的狀態下。 ◎捕殺魚翅影響生態: 捕殺魚翅的過程不僅殘忍,更因此導致鯊魚總數大幅減少,大量捕殺海洋生態系統金字塔頂端的鯊魚,將致使大量中小型魚類因失去天敵而數量暴增,中小型魚類的主食-甲殼類生物也因此快速減少,而甲殼類生物主要功能就是過濾海中物質,快速消失的甲殼類生物也導致海底的生態環境極大的變化! ◎什麼是「鰭不離身」法令: 規定台灣漁船必須將鯊魚鰭與鯊魚身同時同批進港卸運,如違法者可處3年以下徒刑,或15萬元以下罰金,輕者可撤銷魚業證照一年,重者甚至可以直接撤銷魚業證照! ◎支持「反吃魚翅活動」您還可以: 1. 告訴親朋好友捕鯊魚翅的過程是殘忍的。 2. 寫信並要求所有販賣及提供魚翅產品的飯店、餐廳等停止販賣魚翅。 3. 不要購買魚翅相關產品。 4. 結婚請客時選擇不提供魚翅湯。 5. 瞭解更多有關訊息:WILDAID、SHARK TRUST、WWF、EAST、HSI、HKSPCA、ACRE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關規定: ※漁業法 第44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 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 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九、其他必要事項。 違反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應由該公告機關處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公告前,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公告「沿近海漁船捕撈鯊魚限制事項」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農授漁字第0981321125號公告 主旨:公告「沿近海漁船捕撈鯊魚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在我國經濟海域捕撈鯊魚,每艘漁船所漁獲之鯊魚鰭與鯊魚身應同時同批進港卸運。 二、前點卸運之鯊魚鰭與鯊魚身重量比例應不大於百分之五。 三、違反者,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處分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 ※漁業法 第10條 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 漁業從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回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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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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