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調查員屢次接獲網路平台販售獸鋏(多半也會同時販售山豬吊)的檢舉,不過礙於蒐證上的難度,動保主管機關的調查量能,此類案件往往不了了之,因此我們覺得要教大家怎麼向平台檢舉!讓販售的資訊消失在世界上!


根據動物保護法規定

第 14-1 條 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14-2 條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寵物除絕育目的外,給予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行為。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七、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查緝上會碰到太多困難點,因此,調查員建議透過:不分享、要檢舉、要封鎖行動,徹底封鎖此類販售頁面曝光的機會!

不分享

看到此類文章請勿使用分享或留言謾罵,因為只會提升觸及率,讓更多消費者看到。

要檢舉

請使用平台的檢舉按鈕

小提醒:精準檢舉會是平台限制網頁的優先考量,因此在選項項目請盡可能地符合

若要號招更多人加入檢舉行列,請直接複製網頁網址,不要使用分享按鈕。也可以提供給我們 spca@spca.org.tw 由調查志工團隊共同檢舉! 當然也歡迎加入我們

要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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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度呼籲,目前已經全面禁止使用獸夾與金屬套索(山豬吊)!請勿以身試法,也鼓勵民眾多多檢舉,若是有發現有人在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或非主管機關許可下使用山豬吊,也請儘速1959通報當地的動保主管機關。

也建議飼主勿放養犬貓或其他寵物,外出時需要繫上牽繩或其他安全措施,保護自身寵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