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嘉義縣阿里山區有筍農將一隻猴子綁在竹林上,「效法『殺雞儆猴』」,作為警告其他猴子進入竹園啃食竹筍。協會認為,這樣的行為已經逾越了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允許基於防範農損的理由獵捕野生動物的規定,並且在實質上造成對於猴子的虐待與傷害,違反動物保護法禁止虐待動物的規定。

雖然本篇報導有訪問並提到農政單位的呼籲(包括該行為可能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林務局補助電圍網架設,希望農民申請),但是由於報導中有綁住猴子的效果不錯的字眼,尤其內文強調了獼猴對農作造成的損害,卻隻字沒有說明被綁獼猴的狀況,因此協會擔心這樣的報導仍有可能造成他人效法,或是讓讀者誤認這樣的做法不會觸犯動物保護法。此外,從照片中看來,該隻猴子似乎是腳被鋼索陷阱綁住,而手攀抱住竹子。因此協會對於報導中的猴子是否(已經)長時間被綁住、是否仍然被綁住、是否造成肢體與精神上的傷害、是否有獲得飲水或食物...等問題,更感到十分的憂心。

為了解該隻被綁猴子的狀況,協會特地去函詢問該媒體。經該媒體的客服單位聯繫記者後得知:報導中的照片是讀者所寄,但是既沒有留下聯繫電話,也沒有告知事件地點;據記者所知,並無其他人效法。

另外,經協會電話詢問了解,嘉義縣農業處綠化保育科曾接獲記者訪問,但因為不知道發生在何處,因此僅做了一般性的呼籲;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動物保護課則不知道有這樣的事情。對此,協會了解地方主管機關在第一線面臨無數的動保/保育案件以及其他工作,確實有難以紓解的工作壓力,也感謝主管機關對於相關疑問都盡力地說明。但協會期許主管機關,當獲知有動物可能受到虐待或違法獵捕的情況時,能夠更為敏感、更為積極地追查處理。

協會也致電詢問農委會。根據法規委員會人員的個人意見,報導中該農夫綁住留置猴子的行為,有可能已經符合動保法中對於動物的「管領」,因此具有飼主的身分;若有虐待動物的行為,便可以依照動保法加以處理。
對於這樣明顯是虐待動物的行為,協會也懇求,不論是大眾媒體、發現有這種行為的任何人,也能夠在能力所及的範圍,進行呼籲、通報、規勸或援助,讓受虐受苦的動物,能及早獲救,也避免更多的動物受害。

最後,協會也清楚地了解,對於農人而言,農作物受損意味著無數的勞力心血白費、生計受到影響。但是協會也誠懇地呼籲,這些問題的根源,並不在於造成損害的動物身上,而在於我們不斷地拓展的生活空間與無止盡的生活需求,導致人與動物的生存有密切的結合及重疊。

這些隨之而來的種種問題,應該由人類,包括農人、主管機關、消費者...等等,一同來想辦法防治與解決,而不是採用虐待動物的方式來處理;作為有智慧有文明的生物,我們應該也能夠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