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 聲明

人與動物、環境「健康一體;福利一體」,動物保護團體致力促進動物福利,也關心人與動物的和諧互動,關心環境生態保育、生物多樣性與野生動物保育,經多次討論獲得共識提出以下政策主張。

壹、基本原則

一、國家應積極防範各種各類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疼痛、緊迫與痛苦,範圍包括程度、時間與數量,並致力促進良好動物福利。

二、在一定資源下,特定範圍內動物的生命品質,跟動物的數量相關。動物數量的管理與資源整合運用,是維護動物福利必須考量的因素之一。

三、地理與社會人文等因素,影響人與動物的互動。各縣市應因地制宜制定犬隻福利族群管理辦法。針對生態敏感區更應制定遊蕩犬隻族群及福利管理計畫,以利減少人與犬,及流浪犬與野生動物保育衝突。

四、解決問題需要時間,因地制宜、「過渡時期」之作法、期程,應由地方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村里長與公民團體、當地居民共同評估、研議。

五、農委會高層應積極整合主管動物保護的畜牧處、生態敏感地區之主管機關林務局及國家公園,各地方政府高層則應因地制宜給予操作指南及指標,並補足基層人力及行政資源,使基層單位與行政組織村里長辦公室擁有足夠支持與工具,能夠積極承擔扛責,依法行政,全方位、依法做好犬隻福利與族群管理。

貳、犬隻族群管理(Dog Population Management, DPM)

一、一般地區遊蕩犬、公私立犬隻收容處所、犬隻繁殖買賣產業,及民眾飼養犬隻之福利、管理、照護、獸醫倫理與專業等,均應納入全面犬隻族群管理政策之通盤考量。

二、為有效控制遊蕩犬族群數量,須做好源頭管理,包括但不限以下措施:

1.家犬登記、絕育、不放養與不棄養是落實飼主責任的核心關鍵。

2.落實犬隻繁殖買賣管理與監督。

3.提供資源宣導動物福利與人犬友善互動教育。

4.以村里等基層行政區域為單位,結合警政與民間團體力量,落實飼主家户狗口普查,及當地遊蕩犬隻族群管理相關計畫。

5.流浪犬捕捉、絕育、疫苗與回置(TNVR)之「回置」(R)是過渡時期措施,應該因地制宜。TNVR不需法制化。

6.犬隻照護志工以餵食作為誘捕絕育的手段或於一般地區餵食管理犬隻,亦屬過渡時期措施,應由主管機關、村里長邀集志工,因地制宜研議訂定兼顧動物福利、族群管理與環境衛生之自律守則。

7.犬隻族群管理相關預算與成效,應定期通盤檢討,並以源頭管理措施為優先。

參、收容犬隻動物福利

一、農委會應分別訂定公、私立收容處所收容犬隻動物福利規範,確保個體動物受到良好照顧。

二、各地方政府應補齊人力、經費資源,確保動物在所內能夠獲得良好照護,包含必要時的醫療。

三、農委會應訂定公立收容所犬隻人道處理標準作業流程(SOP),確保各縣市制定「動物人道處理評估表」及「動物健康與行為評估表」,並予法制化,以利遵循,落實基於維護動物福利的安樂死。

四、公立動物收容所應開放監督,資訊公開。


肆、遊蕩犬隻與野生動物保育衝突

於法定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生態敏感區之範圍,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公園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兼顧生態保育之維護及動物福利最大化原則,因地制宜管理遊蕩犬隻族群。任何法定生態敏感區內之野生動物保育計畫應回歸主管機關,或透過跨部會的合作研擬,包含區域內禁止餵食遊蕩動物、管理或移除流浪犬等方法之評估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