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20就是動保入憲大遊行了!在我們積極推動立院修憲納入「動物保護」之際,網路上頻頻出現有心人士利用似是而非片面資訊,試圖以造謠與攻擊,將「動保入憲」貼上惡意不實的標籤。任何有助於公共議題的理性討論,我們都樂於對話。然而刻意扭曲事實的抹黑和謠言散播,一點也無助於民主社會的發展,反而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衝突與對立。我們收集了針對動保入憲的相關問題,希望能幫助所有對 動保入憲有問題的朋友,對議題有更深入且正確的理解。

基本概念 · 倡議進展

Q1:動物保護入憲是要賦予動物「權利」嗎?

A:「動物保護」入憲,不等於「動物權」入憲。

動物保護入憲是國際趨勢,主張「動物福祉、動物福利」也應成為憲法基本國策之一,一如環境及生態保護,在國家發展經濟與科技時,也應予以衡平考量,以改善「非人類動物」目前在各種法律中被視為「物品」,或根本不存在考量餘地的缺失。

國際並無動物權入憲的先例。

 

Q2:「動物福利」和「動物權」哪裡不一樣?

A:動物福利和動物權是不同概念,實務做法也不同。

動物權認為人類不能任意利用動物,反對一切動物利用;動物福利則認為「人類利用動物應考慮是否有替代方案,利用的數量應最少化,方式需讓動物痛苦最小化」。

動物保護入憲,是要求國家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等公權力時,若涉及各種動物利用,應考量動物福利。例如,在進行動物實驗時,須優先考慮是否有替代方案,若無替代方案,利用動物的數量應該減到最少,應採對動物痛苦最小的實驗設計與操作。

以環保署化學局〈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資料撰寫指引〉有關毒理測試的資訊為例,鼓勵廠商「優先選擇符合動物福祉的替代測試,並避免不必要的脊椎動物測試」,即是落實動物福利精神,減少對生命的傷害。

 

Q3:為什麼主張動物保護入憲,而不是動物福利入憲?

A:「動物保護」、「動物福利」都是現行動物保護法用詞,實際入憲的文字用語,期盼立法院修憲委員會能充分討論。

 

Q4:動保入憲是要修哪些條文?保護動物的對象有多廣?

A:立法院本屆(第十屆)委員共提了8個有關動物保護或動物福利納入憲法基本國策之一的入憲案,四黨都有委員提案。每案修正條文不盡相同,涵蓋「動物保護、動物福利、動物非物、動物感知能力、動物生命尊嚴」及「生物多樣性、自然生態環境」等文字。

但今(2022)年1月7日至22日修憲委員會議期間,並未實質審議動保入憲相關提案。

現行動物保護法適用對象是指「脊椎動物」,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動物是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畜牧法則是涵蓋家畜、家禽。

涵蓋物種範圍的擴大或限縮,須依據社會現況、民眾需求,透過法律的修定來完成。

 

Q5:立法院第十屆修憲委員會是否已經通過動物保護入憲的條文?

A:本屆(第十屆)第四會期修憲委員會在立法院臨時會期間2022.1.7~1.22,召開2次公聽會、4次審查會,最後僅將18歲公民權修正案審查完竣,將送院會表決。其餘提案(包括動保入憲八個提案),保留繼續審議。

 

造謠、誤導、滑坡言論

Q6:動物保護入憲會造成社會動亂?

A:歐盟已將「動物知覺能力與福利需求」納入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另有8個國家已將「動物保護」原則納入憲法中,包括德國、盧森堡、奧地利、瑞士、印度、巴西、埃及、俄羅斯。韓國、比利時、智利則是正在積極推動。

這些國家都不曾因動物保護入憲而造成社會動亂。

一個國家會「社會動亂」,很多時候是因為不理性的謠言,甚至是為了一己私利而刻意製造社會對立,其中又以假消息、造謠抹黑、惡意攻擊最具有傷害性。動保入憲是一重要公共議題,動保團體歡迎也期待理性討論,但嚴正譴責不實造謠、不負責任的誤導、煽動說詞。

 

Q7:動物保護入憲很可怕,因為可以擴大解釋為「動物權」?(意即不准任何動物利用,包括:反對食用任何肉蛋製品,反對使用動物皮毛製品,反對動物試驗、研發藥物疫苗,反對動物園、水族館等動物圈養)

A:這是故意甚至是惡意的曲解與誤導。現行動物保護法就是以「動物保護」為名,在許多動物利用的場域,連動物福利都做不好、做不到。根本不可能被擴張解釋為「動物權」禁止利用。

而憲法的作用則在於呈現國家社會應該尊重的價值,至於各種動物利用的規範,都必須透過法律界定。

 

Q8:動物保護入憲是要禁止動物實驗?動物保護入憲會扼殺台灣生技產業?

A:同樣是故意甚至是惡意的曲解與誤導。

已經將動物保護入憲的國家,並沒有禁止動物實驗,他們的生技產業也沒有被扼殺。反之,這些國家不斷研發替代方案,甚至訂出期程要逐漸廢除活體動物試驗,例如美國、英國、荷蘭,加拿大,這些都是生技產業很強的國家。

換句話說,研發可以替代活體動物實驗的方案,反而有利於生技產業的發展、提升。

以毒理測試為例,特別是法規毒理測試(regulatory toxicity test),是國際動物實驗替代方案目前發展最快速的領域,台灣與國際接軌的產業,農藥、化學物品等國內法,也必須因應歐盟規定,調整國內法規,允許業者提供非活體替代測試數據,及鼓勵台灣業者優先採用替代方案。

再者,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曾指出,藥品或其他醫療產品,從研發階段到上市,約 14 年、耗資20 億美金,失敗率超過 95%[1]。藥品通過臨床前動物實驗,進入人體試驗階段後,約有 60%因為對人類無效被淘汰,30%則是對人類有毒而被淘汰[2],故動物實驗預測率太低。

從疾病來看,癌症的動物實驗能轉譯到人類情況的,只有不到 8%。腫瘤、免疫疾病、精神疾病、中央神經系統、神經疾病(如疼痛)、愛滋及 C 型肝炎等人類疾病,以動物模式完全無法預測。

「人類模式」的替代方案是先進國家正在發展的趨勢。台灣更具有「非動物模式」、「人類模式」研發潛力,目前已有仿生皮膚、生物晶片、器官晶片、微流體、誘導性多功能幹細胞(iPSC)、In silico(電腦模擬、預測、分析軟體)、超高速篩檢系統(HTS)、人工智慧(AI)等替代技術。替代技術已形成一經濟體系,且已超越傳統動物實驗市場[3]

以目前最受矚目之一的替代方案,MPS微生理系統及器官晶片為例,目前國際已有商業化量產,其主要晶片技術是台灣科技產業的強項,但過去並未獲得政府重視。中國目前也正在發展中,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與德國柏林科技大學正在合作人體雙器官晶片實驗。如果真要提升台灣的國際競爭力,器官晶片等台灣具有競爭力的科技才更應該強化發展,傳統動物實驗的研發量能已不具競爭力。

 

Q9:台灣實驗猴的資源無法取得,因為動保團體施壓造成政府不敢核准實驗猴進口,疫苗開發需要用實驗猴測試,台灣的機構或公司完全無法進行?

A:這就是不實造謠、不負責任的誤導。

根據農委會109年度實驗動物人道管理年報,109年全年實驗猴使用數量50隻,共有37個專科以上學校及12個實驗研究機構利用靈長類做動物實驗。來源包括進口的食蟹猴,或從野外捕捉的台灣獼猴。

生技公司、研究機構如有必要利用靈長類動物做研究或測試,可依據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在SARS期間,也曾有大批實驗猴輸入前例。主管機關自會根據實驗的必要性與合理性,行政裁量、依法准駁。

一再鼓吹、推銷靈長類實驗,充其量是一種商業利益或特定公司的「錢途」,完全不等於台灣的生技產業,更不等於生技產業的前景和未來。

 

Q10:動保入憲後,會強制推動友善畜牧,讓本土肉品大漲、讓民眾買不到雞蛋?

A:食物生產系統影響人類健康和環境的永續甚鉅,友善畜牧早已是世界趨勢。

包含台灣,全世界都正在積極推動──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不斷強調動物福利是動物健康、環境品質、畜牧產業永續的一環,並已在陸生動物衛生法典(TAHC)中公布各種經濟動物在飼養、運輸、屠宰的最低福利標準[4],敦促各國政府遵循跟上。

現行農委會也已擬定策略[5],並相繼在2016年公告〈雞蛋友善生產定義與指南〉、2017年〈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與指南〉、2021年〈牛乳友善生產系統定義與指南〉,一步一步推動友善畜牧。動保入憲後將有助於台灣在轉型友善畜牧的路上更穩健。

畜禽產品的價格漲幅大原因很多,但從現有動保入憲國家的例子來看,並沒有出現「動保入憲=肉品大漲=買不到蛋」,此一論點毫無邏輯且危言聳聽。

近期蛋價漲買不到蛋,首先是因為疫情影響,全世界的運輸、物流都受限,各種原物料都漲,連帶也導致飼料大漲。其次,台灣蛋雞飼養量已達四千萬隻,絕對足以供應需求,不過產蛋率、禽流感會影響實際產蛋量。最後,也有可能有不良蛋商囤蛋、炒作。

無論是疫情或產蛋率,都跟動物福利有關。綜觀來看,將動物保護納入憲法,對動物、對畜牧業、對消費者都能達到共好的目標,才是真正能降低各種隱形成本、邁向永續的途徑。

 

Q11:動保入憲後,會讓很多利用動物的產業(如食品、藥品、生技、學術研究單位),因為沒達動保團體認為的「友善畜牧、動物保護」而被告?

A:以環境及生態保護入憲為例,在民國86年憲法新增條文第10條第2項修正,增列「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後,僅有極少數嚴重破壞環境及生態的經濟開發案件進入訴訟。

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涉及人民基本自由、財產權等限制,都要有法律授權,且法律規定必須合憲。政府須依法行政,各種司法處分、判決也有救濟的管道。

 

理性討論 · 深入思辯

Q12:一定要入憲才能保護動物嗎?修改動物保護法不是更簡單、更有力?

A:動保法有所不足時,當然需要修改,動物保護入憲與動物保護法並不衝突。

動保法主要在管理人的行為,憲法則是國家的基本法,支配著國家機關之間的關係,以及人民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建構人民基本的價值觀有著重要的功能。

憲法的作用在於呈現國家社會應該尊重的價值,至於各種動物利用的規範,都必須透過法律界定。

 

Q13:推動保入憲是為了可以幫動物打官司?打憲法訴訟?

A:濫訟,的確會浪費社會資源,絕不應鼓勵。

但有憑有據的環境訴訟或是動保訴訟,而且司法機關也受理,則是整體社會的環境保護和動物保護意識的提升,更有利於促進台灣的環境品質和生命教育。更是台灣作為民主、法治社會的基底。

動保入憲是希望將動物納入憲法維護的價值之一,在和其他憲法保護價值有衝突時,能夠獲得衡平考量,行政機關在決定涉及動物的政策時,不再像過去自動退位,而是和其他價值一起評估。

早在立法院第八屆修憲委員會(2015年),便有委員提出憲法修條文第十條修正案,加入動物保護。2019年6月動物保護立法聯盟(動法聯)成立,再將動保入憲列入訴求,並積極推動。

幫動物打官司、打憲法訴訟是國民的權利,憲法訴訟法今(2022)年1月4日正式施行,訴訟是否受理,憲法法庭自有判斷。

 

Q14:動保入憲後,同樣是動物,遊蕩犬貓和野生動物的衝突如何解決?

A:不論遊蕩犬貓或是野生動物,都是動物,都是動物保護納為憲法基本國策之一要涵蓋的範圍。當發生衝突時,如根據現行法規處理仍有不足,則應新增有助於解決問題的條文。「動保入憲」反而能夠使不同動物間的衝突,能夠獲得更充分且理性的討論與對話,進一步尋求解決之道。

 

☝️在憲法中納入動物保護,是促進立法者將不同動物的價值,衡平考量。實際衝突的解決,必須回歸到法律。就像環保與經濟開發有可能發生的衝突一樣。

 

[1] 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 NIH-Wide Strategic Plan Fiscal Years 2016-2020.
https://www.nih.gov/sites/default/files/about-nih/strategic-plan-fy2016-2020-508.pdf

[2] National Center for Advancing Translational Sciences. About Tissue Chips. https://ncats.nih.gov/tissuechip/abou

[3] ALTEX. 2018;35(3):275-305. doi: 10.14573/altex.1807041.
https://www.altex.org/index.php/altex/article/view/1134 Meigs L1,2, Smirnova L3, Rovida C4, Leist M4, Hartung T3,4

[4] OIE目前已公布動物運輸(7.2-7.4)、動物屠宰 (7.5)、牛生產系統和動物福利(7.9)、肉雞生產系統和動物福利(7.10)、乳牛生產系統和動物福利(7.11)、豬生產系統和動物福利(7.13)等經濟動物的飼養、運輸、屠宰的最低動物福利標準。

[5] 農委會依據動物保護法第4條公布的動物福利白書,其中策略四:健全並落實各動物類別之應用原則、指標及人道管理機制,就包括要「完善經濟動之之人道養殖、屠宰、運送、交易與防疫撲殺作業等法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