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末,第九屆立法委員任期即將結束,協會卻必須很遺憾地宣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得以規約禁止飼養動物的規定,在本屆極有可能無法順利獲得修正。儘管兩年前(2017年),中國國民黨與民主進步黨的代表已經就修正版本進行黨團協商,並在協商中取得共識。

根據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但書以及第23條第2項第3款,公寓大廈的住戶可以經由所有權人會議,在規約中制定禁止飼養動物的條款。也就是說,只要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決議,就可以禁止住戶在公寓大廈內飼養動物,即使飼養動物並沒有造成任何干擾,例如: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這樣的規定在實際上造成許多飼主必須在居住與動物間做選擇。一方面,目前仍有許多國人因為不理解動物以致恐懼或厭惡動物,另一方面,飼主責任,尤其「飼主就是對於動物一輩子的責任」這樣的觀念仍未普遍建立的情況下,究竟有多少動物因此被送入收容所或甚至被棄養,實在令人難以樂觀。

由於近年來我國居住型態轉變以及飼養伴侶動物的人/戶數增長快速,更因為政府與民間極力推廣認養流浪動物,因此這樣的規定早已過時且不適當地限制了人民的權利而亟需被修正。
2016年, 立法委員王育敏(國)與其他同黨立委便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與第23條提出修正草案,刪除得以規約禁止飼養動物的規定。但在內政委員會的審查過程中,遭到其他立委的質疑,因此最後決議送交黨團協商。

此案後來就被擱置了長達一年多。協會在2017年接到一些飼主的通報與諮詢電話,提到他們因為相關規定而被禁止飼養寵物,我們便積極聯絡立法委員辦公室希望繼續推動此案。除了聯絡當時的內政委員會委員外,協會更多次聯絡提案的王育敏委員、在前述委員會中表示過質疑的莊瑞雄委員 (民)、 李俊俋委員 (民),以及於彼時擔任召委且表示支持此案的前立法委員陳其邁 (民)。另外也詢問內政部營建署的承辦人員及副組長等。
11月中,協會突然獲知陳其邁委員將召開黨團協商後,也致電詢問各黨團是否派員參加以及立場。11月21日,黨團協商在陳其邁委員的召開,以及王育敏委員、李俊俋委員與相關單位的參與下,順利完成。並且作成協商結論,只要交由各黨團簽字,就可繼續審議。

然而後續不論協會如何聯繫詢問,由各黨團簽名的步驟,似乎卡住在某個地方無法進行。
於是今年11月7日,協會代表與 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何執行長及其他動保團體代表等人一同拜會國民黨黨團的曾銘宗委員,期待能在本屆最後一個會期順利通過,否則等到下屆委員就任,就必須重新提案、重跑所有的程序。

當日國民黨團的出席人員,一方面強調目前民進黨為國會最大黨,要通過任何法案只要民進黨願意即可,即便國民黨黨團將該法案送出,也可能會受到民進黨的杯葛;另一方面也表示,當日簽名的人似乎只有陳其邁與王育敏委員,李俊俋委員並未簽名,所以協商並不成功,應該再請民進黨重新召開協商。會後,協會詢問國民黨黨團辦公室人員,協商當日簽名的文件目前在國民黨黨團何處,卻得到「不見了」、「不知在誰那邊」的答案。

嗣後,協會也與行政院副院長辦公室聯絡,希望聯繫陳其邁副院長以了解當初協商的狀況與解套的可能。辦公室人員在確認後表示:民進黨黨團當初既然由陳其邁委員召開協商,而協商也獲得結論,就表示黨團不會對此有任何的意見;而當天出席的陳其邁委員與李俊俋委員都有簽名,李委員也已重申支持協商結論的立場;由於此案為國民黨委員所提案,因此在程序上,必須,而且也只要國民黨黨團將協商結論簽名後送交民進黨黨團,就可進行後續的程序。

眼見本會期即將結束,而仍有許多更引人關注的重大法案在等著被排入議程。因此,本案雖然似乎只差臨門一腳,但是卻在兩黨對於程序以及協商進度有著重大歧異的情況下,似乎已注定功敗垂成。

對此,協會除了要對長期關注動保議題以及提出本案的王育敏委員表示感謝外,也要謝謝陳其邁委員的支持並召開協商。
但是,協會仍要對此案無法順利通過表達遺憾與不解:在本案中,國民黨黨團為何對於該黨委員的提案,顯示如此消極的態度?就因為擔心民進黨可能的杯葛?何況國民黨黨團似乎除了不願主動繼續後續的程序外,甚至要讓有利於提案者的協商結果化為烏有?更令人難以想像的是:一份正式的、有其他政黨委員簽名的文件,竟然可以宣稱「找不到」、「不知道在哪裡」?!即便國民黨黨團人員一再宣稱只要各黨團各自再簽一次就好...

或許對於這個議題,不論是在各政黨內部,或是在社會上仍有不同意見。但是協會一向主張:我們要建立的是一個人與動物都能夠友善共存的社會,而這樣的社會,是可以透過持續地溝通與理解而被建立的。在一個社區/公寓大廈中,必然有不喜歡或是害怕動物的人居住著,但這並不意味我們無法透過適當的管理,讓不同立場的人之間,以及人與動物之間,都有和平共處的可能。因此協會也期待大家能夠一起朝著這個方向努力,而推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修正,只是其中一部份的工作。

同樣地,協會也要呼籲:飼主應當承擔的飼主責任,除了提供動物一輩子不離不棄、妥適的照顧外,也應避免動物造成他人實際上的危害。人與動物的友善共存,有賴每個人的善意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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