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9日「化粧品禁用動物實驗」法案通過了委員會初審,而Be Cruelty-Free 讓美麗遠離殘酷 Taiwan SPCA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整理了當時委員們在委員會中與相關主管機關答詢的內容,並就委員尚有疑慮的地方做出回應,快來看看吧!


通過內容:

1.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為:「化粧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於國內進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之安全性評估,除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外,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
一、該成分被廣泛使用,且其功能無法以其他成分替代。
二、具評估資料顯示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須進行動物試驗者。
違反前項規定之化粧品,不得販賣。
第一項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之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之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3.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為:「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有關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部分,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201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