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台灣獼猴從保育類動物被降級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後,動保團體接獲超過百件遍佈全台的違法飼養獼猴案件,這些被不當飼養的獼猴,不是被關在小鐵籠,就是長期被栓綁,牠們能夠展現自然習性的機會被剝奪,導致獼猴出現異常行為。因此 TaiwanSPCA、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獼猴吱吱黨、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與立法委員林淑芬曾於111年 4月14日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修正相關法律,並展開清查與救援。後續,監察院展開相關調查,並於112年6月12日公布調查報告,重點摘要如下。

一、農委會忽視違法案件增加的警告,未有相關配套措施,亦未積極查處違法事件

農委會將臺灣彌猴由原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後,未能考量早期臺灣民間有飼養獼猴之陋習,忽視違法案件增加 的警告,未有相關配套措施,亦 未積極查處違法事件,僅於108年度辦理野生動物聯合稽查,且自109年起迄今皆未針對有關臺灣獼猴之違法案件進行例行性稽查,未能遏阻不法,肇致臺灣獼猴相關撲殺、獵捕事件不斷增加,農委會顯有怠失。

另據農委會查復,近10年來(自102年起至111年9月止),該會及各地方政府接獲通報或自行查獲臺灣獼猴之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農損等案件統計共有2,344件,且自108年起上開案件數量遂呈逐年快速增長之趨勢,統計數據顯示臺灣獼猴自其於108年由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後,各類違法違規案件 及人猴衝突問題確實漸趨嚴重。

二、飼養臺灣獼猴之情事氾濫且無法可管,顯有失當

野生動物保育法針對一般類野生動物之飼養未有明確規範,致使臺灣獼猴於108年自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後,民眾私養情事頻傳,甚至為獵捕、販賣小猴而殺害母猴;部分動保團體屢屢反映民眾 不當飼養臺灣獼猴 違反動物福利案件,嚴重影響被豢養臺灣獼猴之身心健康,亦戕害我國動物保護形象。農委會遲至111年9月30日始公告臺灣獼猴為禁止飼養及輸入之動物,致臺灣獼猴調整為一般類後逾3年間,飼養臺灣獼猴之情事氾濫且無法可管,顯有失當。又截至112年3月31日止,農委會查獲非法持有飼養臺灣獼猴違法案件者僅8件,且皆透過民眾檢舉管道始獲知該違法情事,顯見 查緝作為消極,亦有不當。

動保團體於(108至111年),亦接獲高達151件遍佈全臺不當飼養獼猴之通報案件,顯見臺灣獼猴自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後,民眾飼養情事漸趨氾濫。此外,據動保團體陳訴,該團體查訪飼養臺灣獼猴飼主個案,竟有「購買飼養一隻臺灣獼猴要價5、6萬元,販賣者表示因要取得小猴必須殺掉母猴,非常困難,所以才這麼貴」等云云,手段殘忍不人道,可見一斑。

農委會對於民眾持有飼養臺灣獼猴案件未於公告禁止飼養及輸入後確實擬定稽查計畫,僅透過地方政府查緝由民眾檢舉案件單一方式處理,而查獲違法案件亦未落實裁罰,查緝作為失之積弱,未顯積極。

三、農委會未制定農損相關判定基準、未針對人道方式發佈準則規範,不符明確性原則

臺灣本島地狹人稠,淺山地區人猴棲地重疊,人猴衝突及農損案件難以避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對於得予以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之規定雖訂有規範,惟農委會係逕由地方政府依個案認定野生動物造成「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之情事,並 未建立相關判定基準。另有關「緊急情況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規定,農委會亦未對所稱「人道方式」處理發布準則規範,不符明確性原則,均有不當。又為降低野生動物所導致之農害損失,除現行以架設電圍網防治之作為外,農委會或可搭配微型損害保險或規劃更多元之替代措施,以保障農民權益。

本院諮詢會議學者專家表示:「以『農害』為由來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林務局沒有相關的配套作法…… 野保法第21條是很有問題的,涉及農損可以無限制地去獵捕跟宰殺,雖然保育類野生動物獵捕宰殺仍然需要通報,但一般類野生動物根本不需要通報就可以去獵捕。」

四、農委會未建立野生動物野放評估作業準則

國內臺灣獼猴收容及救傷中心幾近滿載,農委會對於現行收容機構已收容之臺灣獼猴,本應確實審視其進行野放之必要性及可行性,訂定標準作業規範,並輔導國內臺灣獼猴收容及救傷中心依相關流程辦理野放作業;惟該會迄今未建立相關野放評估作業準則,致臺灣獼猴野放評估作業仍 未有統一標準,確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需救傷之臺灣獼猴數量遠 超出現行收容中心之負荷。為確保收容中心救傷野生動物之運作能量維持不墜,並提供收容動物良好的收容環境品質,針對臺灣獼猴之收容與救傷,顯需積極規劃其他處理作法。

五、民眾以救傷、拾獲為名非法獵捕飼養獼猴已淪為法律漏洞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5條規定無主或流蕩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主管機關得逕為處理或委託有關機關或團體收容、暫養、救護、保管或銷毀,惟該規定並未規範一般類野生動物。對於部分不肖民眾以救傷、拾獲為名,無需登記通報,即可行非法獵捕、飼養及持有等情,顯示已淪為法律漏洞。農委會允應針對民眾對於一般類野生動物以「救傷、拾獲」之名卻持有之行為 研擬改善措施,加強宣導並結合相關支持系統,落實通報機制,俾杜絕類此違法情事發生。

六、農委會亦無加強宣導臺灣獼猴帶原疱疹B病毒之正確觀念,未依據所訂定之收容或執行安樂死之相關規範辦理,且判定標準不一

臺灣獼猴為 疱疹B病毒之天然宿主,疱疹B病毒造成之「疱疹B病毒感染症」係人畜共通傳染疾病。惟目前尚無規範合法持有臺灣獼猴之飼主需對其所持有之臺灣獼猴進行 人畜共通傳染病檢測,農委會亦無加強宣導臺灣獼猴帶原疱疹B病毒之正確觀念,均有不宜。又針對經評估無法野放而需進入收容程序之臺灣獼猴,農委會雖訂有以是否帶原該人畜共通傳染病作為逕行收容或執行安樂死之流程規範;然農委會未依據所訂定之規範辦理,且判定標準不一,若無依所訂規範執行之必要,允宜加以 檢討修正。

七、以自動相機監測所得資料做為臺灣獼猴族群統計分析資料,尚猶不足

農委會於104年起開發自動相機資訊管理系統,透過監測樣點取得資料計算臺灣獼猴之相對豐度;然自動相機係以食肉目等地棲型哺乳類動物為主要監測對象,臺灣獼猴長時間於樹冠層移動,難以透過架設於地面之自動相機拍攝、擷取其照片,是以自動相機監測所得資料做為臺灣獼猴族群統計分析資料,尚猶不足。臺灣獼猴係臺灣特有種,縱其已於108年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仍宜建立周詳之族群監測機制,以維護我國生物多樣性及健全生態保育。

農委會雖自104年起持續利用自動相機資訊管理系統監測野生動物相對豐度,惟有關我國臺灣獼猴整體族群數量及分布情形,迄今仍持續沿用農委會89年委託研究發表之數據資料,當年研究數據是否至今仍具代表性,實尚待商榷。

八、農委會野生動物保育觀念推廣顯有不足

人類經濟活動範圍不斷擴張,與野生動物棲地重疊,為減少人獸衝突及增進民眾保育意識,教育宣導作為刻不容緩。農委會林務局雖透過官網及臉書發布新聞稿及貼文,以普及野生動物保育觀念,惟曝光度及觸及率顯有不足,允宜藉機即時發佈澄清或宣導資訊。農委會允宜致力提升全民對於野生動物正確的保育觀念及意識,體認共存共榮與永續生態之重要性,俾落實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

現今社群媒體報導與民眾意識形態及觀念體系之建構密不可分,為避免部分媒體以偏概全,誇大事實誤導民眾,農委會既為野生動物中央主管機關,允宜藉機宣導,即時發佈澄清或宣導資訊,加強正確觀念。

現今社群媒體報導與民眾意識形態及觀念體系之建構密不可分,為避免部分媒體以偏概全,誇大事實誤導民眾,農委會既為野生動物中央主管機關,允宜藉機宣導,即時發佈澄清或宣導資訊,加強正確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