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協會曾召開「山林奪魂鋸!殘忍山豬吊殺傷力不下獸鋏,加強管理刻不容緩」記者會,呈現在獸鋏禁用管制之後,山豬吊使用的猖獗與其對動物及生態所造成的危害,並要求主管機關正視問題,建立相應的管制與管理措施。

山豬吊是對於一般套索陷阱的泛稱,主要是用來捕捉山豬,但也可能會無差別獵捕到其他動物,甚至包含保育類動物。動物在中陷阱後,基於求生的本能嘗試掙扎逃生,卻在掙脫的過程中,硬生生地扯斷肢體或受到嚴重傷害。如果設置陷阱的人沒有及時去巡視或是幸運被其他人發現後救援,那些無法掙脫的動物下場往往就是活活餓死,相當不人道。

而在今年2月,農委會公告了動物保護法第14-1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捕捉動物禁止使用之方法,並於3月1日起生效。該公告禁止使用「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捕捉動物,而所謂「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係指:含金屬材質繩索,並以彈簧續壓式裝置束綁動物肢體之捕捉工具。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否則只要使用它捕捉動物一經查獲,就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

  • 該公告雖然禁止了以山豬吊作為捕捉動物的方法,但其所稱的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因此在野保法尚未明確禁止山豬吊前,本公告在實際上可能僅作用在遊蕩犬貓,而野生動物遭制式山豬吊捕捉仍屬模糊地帶。
  • 此外,即使此公告生效,《動保法》對於獸鋏與山豬吊的管制存在程度上的落差。根據《動保法》第 14-2 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但針對山豬吊,只規定其不得作為捕捉動物的方式。意味著未來主管機關在執法上,除了與獸鋏同樣面臨難以找到設置者的問題,山豬吊的流通更難以從源頭掌控、管理。
  • 本公告所禁絕的係含金屬材質繩索,並以彈簧續壓式裝置束綁動物肢體之捕捉工具。主要是考量金屬材質的殺傷力,並希望優先禁絕市售的制式山豬吊,因此,若是由其他材質(如:尼龍)構成或是無彈簧裝置之套索陷阱,即不受本公告之規範。

狩獵的需求與動物造成農損的問題,舉世皆然。我們尊重陷阱在某些情境下的使用,也理解要揚棄慣行的捕捉方法會有些辛苦,但同時我們也要不斷的叩問:在科技且人道價值被普遍重視的現今,能否接受多一點點的不方便,來避免動物在遭獵捕的過程中承受「不必要」的痛苦?

協會主張應該選擇人道的、可防範誤捕的陷阱,甚至能夠結合科技透過無線電發報或GPS定位,在動物中陷阱時及時通知設置者以避免造成動物長時間被束綁與緊迫。同時,也須配合正確的陷阱設置教育與生態監控等,以維護生態與人道的精神,也讓人類社會的各種生活模式與動物的生存、活動達到平衡。

(圖片中的大白正是因為中了山豬吊被救援進入瑞芳動物之家,目前有志工細心的照料,恢復的情況良好!憨厚親人的大白正在等家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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