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0日TSPCA參與了農委會舉辦的「研擬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座談會,提出展演動物業管理辦法之相關建議,並將和與會的展演動物相關業者,動物保護相關民間團體,法律、動物科學、野生動物保育、獸醫等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政府相關行政部門代表等一起討論,力求擬定出能夠完善保護展演動物之辦法!


TSPCA針對展演動物管理辦法之建議

2015.04.01

展演動物業之定義
“以娛樂為目的”展示、表演、提供騎乘或觸摸動物之場所業者。

展演動物物種
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物種,不得展演。

執照要求
申請經營展演動物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以及申請金,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展示或表演之營業項目、場所營業時間和場所營運計畫(包括利潤估算)
二、負責人及專任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專任人員符合法定資格之證明文件。(負責人是否有傷害動物紀錄等證明)四、營業場所名稱、地址、位置圖(含藍圖)、平面配置圖及面積。
五、動物飼養或營業場所所有設備說明書。
六、動物飼養種類、數量、照護方式及飼養員資訊(包含日照、通風、排水、醫療、環境豐富化、食物豐富化、行為豐富化、日常護理等)。
七、飼養或營業場所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及需經土地主管機關之同意。
八、停業、歇業時動物處理說明書。(如 動物的去處及後續監督計劃)
九、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繁殖程序,動物隻數,品種等所有細節)
十、動物生病之人道處理及緊急醫療計畫書
十一、 動物死亡處理方式計畫書(含屍體處理等細節)
十二、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之諮詢同意書。
十三、展演動物業特約獸醫師或畜牧計師訓練合格證書。
十四、動物終養計畫天災人為危難防範計畫和逃難計畫。
十五 、動物運輸計畫(包括抵達目的地後的計劃,運送時間,運送設施是否符合動物習性,是否提供新鮮空間,日照,溫度控制,飲水,食物供給等資訊)
十六、動物合法來源證明(需提供買賣者的相關資訊)
十七、資訊記錄及保存方式(每隻動物,品種必須應有個別紀錄,且如動物死亡至少需要保存一年供主管機關審閱)
十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如展示或表演相關資訊)
十九、執照需每年更新並重新提交年度報告(動物品種,來源,隻數,業者利潤,動物生產和死亡紀錄,醫療紀錄,人員訓練記錄等)

前述文件若有事實變更,業者應於事實變更後七日工作天內主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檢附變更後之文件。業者依法不得規避稽查(如藏匿動物,說謊,不給予進入等行為),違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前項申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書面及現場會勘審查同意後,發給許可證。
展演動物業者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合法取得許可證之業者資料,及評鑑、查核、稽查紀錄,應按季彙整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新建場所之業者應於申請許可證前向各部門主管機關申請評估場地是否可作為使用。
展演動物業許可證之申請需繳納申請金。

依營業項目種類除上列所需資訊以外,業者須分別遵守展示動物、表演動物之相關規範(如下):

野生動物表演
野生動物表演的教育功能是個錯誤的迷思,其並未呈現動物自然的一面。許多動物因訓練的過程以及痛苦的環境無法正常生活,更可能出現生心理問題,產生刻板行為。本會反對野生動物表演,雖現行法規仍未明文禁止野生動物表演,然其審核標準必須從嚴。但若業者執意有任何目的之動物表演,除申請許可證之必備文件外,應於訓練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1. 表演動物資訊(品種、來源、性別等)及訓練隻數
  2. 動物訓練方式及時數,訓練方式需由中央主管機關明列。
  3. 動物每日表演工時以及服務年限。
  4. 訓練人員之專業訓練背景及執照證明。
  5. 動物表演之意義。
  6. 動物之終養計畫。
  7. 動物表演時之環境、遊客控管方式(包含噪音、與遊客之接觸互動、表演時仍應提供動物生理所需)。
  8. 表演進行及演練方式

若有文件不符事實之情節,未於事實變更後七日工作天內主動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並檢附變更後之文件,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定期監督動物表演訓練、演出及審核動物表演申請;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人代表。

展示動物
業者於展示前,除申請許可證之必備文件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1. 動物展示空間及場所具備之功能(如通風、排水、日照、是否符合動物習性及行為)。
  2. 動物品種及展示每日工作時數。
  3. 動物與遊客之觸摸方式及有無員工控管其互動(監督人員之人數及背景)。
  4. 動物每日接觸之遊客數量估算。
  5. 如何避免動物承受遊客的心理及生理壓力

業者應於展示後,每季提供每種動物每日接觸之遊客數量統計數據呈報主管機關。

員工專業訓練
經營展演動物業之場所,應置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之專任人員一人以上:
一、職業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系、科畢業。
二、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物福利等相關專業訓練,領有結業證書,並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

  • 職前訓練:動物保護法概論訓練,照護動物者須事先經過針對照護物種之照護及醫療概論訓練,以及緊急處理措施之訓練。
  • 在職進修:參與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定期舉辦之動物保護法、動物照護及動物醫療等相關教育訓練。
  • 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應邀集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和動物科學、野生動物保育、獸醫等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授課。

獸醫

經營展演動物業,應有同意諮詢之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及24小時全天候得提供緊急醫療之獸醫師或畜牧技師。
業者應檢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固定看診之時間及其專業背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業者需提供該場所針對專門物種具備足夠專業知識之國內或國外專家諮詢方式向主管機關報備。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開立針對展演動物種類之專業授課,由動物科學、野生動物保育、獸醫等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授課,順利完成完整的展演動物相關訓練之相關規定及要求,檢附課程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展演動物業特約獸醫師或畜牧計師訓練合格證書」。業者之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應具訓練合格證書,惟考量新法甫行,未及於主管機關開放申請許可證前完成訓練者,得於開放申請許可證後6個月內完成訓練,再行補正合格證書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終養

飼養動物前須事先研擬完備之終養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飼養。
終養計畫須針對不同物種,研擬計畫包含安養空間、環境設計、豐富其習性、終養資金來源、人道處理措施及動物屍體處理方式。

抽查制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展演動物業之查核,每年應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展演動物業之評鑑,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必要時,評鑑得與查核同時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展演動物業之稽查,每年應至少主動稽查一次,稽查不得事先通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和動物科學、野生動物保育、獸醫等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進行查核、評鑑及稽查,亦應公開評鑑、查核之結果,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違反動物保護法或展演動物管理辦法,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罰確定者,納入評鑑項目之一。曾有評鑑不合格之紀錄或裁罰確定二次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增加主動稽查之頻率或應增加裁量之罰則、或稽查時從嚴審核違法點。累計三次以上違法或累計二次評鑑不合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內部揭弊人

為鼓勵員工透過舉發制度,揭出展演動物業內部之弊端,以保障動物福利,應設立內部揭弊人制度。保護對象除揭弊人外,亦擴及其親屬、同居人及協同揭弊者,檢舉者可獲得匿名保障以及獎勵,亦禁止被檢舉人對檢舉人的身分、職位等有不利的舉動,或終止、變更進行中的契約,及強暴、脅迫等報復行為。

檢舉人如果認為被檢舉人的行為是因為檢舉而遭報復,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被檢舉人需提出舉證責任,證明行為的理由具正當性,違反規定者可加重罰鍰。

退場機制

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有展演動物庇護之備用場所,以防展演動物業者惡意棄養,而其營運資金來源可包含民眾捐款、違反動物保護法者繳納之罰鍰、申請展演動物許可證之申請金。

建議違反展演動物相關規範者,罰鍰訂立應符合一定比例之庇護中心營運費用。

遭廢止許可證者,往後不得再行申請展演動物業許可證。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遭廢止許可證者之資料庫。

本法施行前(民國104年2月4日),已飼養動物之展演動物業者,如於開放申請許可證後,不擬申請展演動物業許可證,地方主管機關必須及有權追查現有動物之去處及判斷飼養計畫是否合適。


動物福利規劃、照護要求 (國外法規)

英國及愛爾蘭動物園法規
建議測量動物心理狀態可採用糞便檢查等科學方法來判別

英國
詳細制定不同的執照並有不同的規範.各地主管機關應有該展場每隻動物,每個展示區的所有詳細資訊(如動物品種,來源,性別,有否有生產紀錄,飲食及行為活動習性,與遊客觸摸工作時數,飼育員資訊等).若被發現現場有超過營業項目中的動物品種或隻數或不實紀錄,說謊或稽查中藏匿動物,將處1000英鎊罰鍰

新加坡
執照不可轉予他人,執照申請有其相關費用,申請時主管機關會優先進行場地勘察。

南非
執照申請必須依據工作或居住所在地主管機關作為申請對象. 分為licenses (只是執照)and certificate(營業細目,需一年更新一次),而業者必須兩種皆申請並被核准. 政府可以詢問當地動團的相關建議在決定要不要給執照,業者不可展示生病或受傷的動物,違反任何以上的罰金不超過4000南非幣(一萬台幣)或不超過12的有期徒刑

美國
定義:任何人利用這些動物得到“利益“(金錢或任何好處)就須申請執照包括,利用動物進行電影拍攝或商業拍照,海洋公園,有娛樂設施及動物的場所,一次性展示動物活動,提供動物作為獎品,移動式活動等也都必須申請執照(含提供相關年度利潤預估報告).如騎大象,騎駱駝和與動物拍照等行為.

若業者只為動物運送為營業項目的也需向政府登記(不需要執照但要每三年登記).

依據展場動物隻數分為A,B,C三種執照制度,而執照費用取決於動物隻數

更新執照時,必須在執照失效前進行申請並提供年度報告(必須告知這一年賺取的利潤和買賣動物隻數,賣家資訊和地址,買賣動物所賺取利潤,現有所有動物資訊和出租動物隻數等詳細資訊)

被暫停執照時不可以進行任何動物買賣,運送,展示或表演,而與公司關係利益者不能接手該場所或再次申請執照

如果申請執照時,過去一年曾有被動物虐待被定罪者不得申請
需根據動物野外習性而設立室內外設施且必須符合特定規定
業者必須符合運輸過程要求及規定
嚴格規定業者必須提供環境豐富化之計劃

澳洲

主管必須要有三年以上的動物管理經驗
展場必須要有其動物隔離處並符合相關規定
動物紀錄保存和動物運輸有其相關規範及必須保存,動物紀錄上需有日/月報告和年度報告,相關格式皆於政府網站上提供
政府根據常見展演動物品種和本土品種分類出不同的特別規定,如無尾熊、袋鼠、鳥類等。若為稀少動物品種,業者必須向主管機關要求提供該物種的動物福利標準
嚴格規定業者必須提供環境豐富化之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