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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目前法律規範中「特定寵物」僅規範狗與貓。
*《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必須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才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
*飼主責任包含替適齡犬隻絕育,若有繁殖需求應向各地主管機關提出免絕育申報。
*特定寵物業者必須遵守「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違法犬舍與繁殖場蒐證較困難,請踴躍蒐證並配合TSPCA一起與主管機關進行調查。


|通報前,請先閱讀通報須知

近幾個月收到的案件量都超出量能,新進案件很有可能會超過1.5個月才能訪查到

• 調查部門有既定排程,無法進行即時訪查,沒有辨識臉部能力、也沒有公權力可以調閱車牌,若動物已有危及生命之虞(正在發生、受傷、受困、單獨關在車裡...),而您無法自行提供協助,請優先通報當地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撥打 1959

由於調查能力有限,知道沒有辦法每一隻都保護到,需要把量能留在可以處理的範圍,因此目前不接受以下類型之案件:

  1. 來源為網路資訊之案件
    為取得更精準資訊並避免重複驗證, 請由原始貼文者(發現案件者)進行通報,其他人協助通報則不受理 ; 或您已能與飼主溝通,並提供醫療、安置等實質後續協助者,方會受理。
  2. 緊急或單純動物救援、安置案件
    調查員核心工作為協助飼主建立飼主責任,並非單純救援; 且中途空間有限,無法處理此類案件,建議民眾自行安置。
  3. 遊蕩動物相關問題
    目前以處理有主動物為主,遊蕩動物請洽詢其他團體或當地動物保護主管機關。
  4. 單純因動物聲音或氣味影響之情況
    例如犬吠、雞鳴等屬動物習性表現, 在無其他明確飼養疑慮下,調查員難以僅針對民眾感受或疑慮進行處理。
  5. 動物運送問題
    若有嚴重安全疑慮,建議通報主管機關,由其調閱車牌並聯繫車主。
  6. 發佈傷害動物之影片(致傷或致死行為)
    請盡可能蒐集完整資訊,行為人資料(姓名、居住地址或工作地點..)、保留對方發布的網路影片、發佈頁面位置與截圖,並通報至 【署長信箱】

通報時,請務必提供以下資訊:

  • 精準的位置資訊
  • 即時動物相關影片(不接受街景截圖
  • 遠照、近照、重點照片,或相關錄音檔

• 於您完成通報後的 三個工作天內,我們將優先以電子郵件與您聯繫。 若未收到回信,請先檢查「垃圾信件夾」,或主動與我們聯繫。

• 調查員核心價值在於協助飼主建立飼主責任; 若您期待立即帶走動物、快速改變其處境,或進行救援行為, 恐怕不符合本部門的工作定位與期待。

• 調查員將完全保密您的身分,您可不提供姓名, 但仍需留下至少一個可聯繫之電子郵件信箱或電話。

• 案件的推進需仰賴您的觀察與回報。 往來信件內容、文字或影像,未經調查員同意請勿外流; 若經發現,將停止向您提供任何後續處理資訊,以避免影響案件進展。